2021年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已经开始!本次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有所调整,调整的内容有哪些?申报入库的条件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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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持续经营满三年,且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各类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意愿,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纳入我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
(一)持续经营能力较强。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产权结构清晰,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创新发展规划,在同行业中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
(二)研发投入强度较大。企业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4000万元以上,申报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同时支持虽未达到上述两项指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申报入库: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二、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调整内容
此次培育库动态调整工作主要包括调整出库、维持在库、新增入库。一是对在库企业进行摸排,梳理出需调整出库的企业;二是更新维持在库企业的信息;三是组织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新增入库申报。
(一)调整出库
在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向所在区(园区)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由区(园区)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意见,经市科技局核实后予以调整出库:
1.企业没有上市发展意愿的;
2.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各类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的;
3.其他破产、清算、注册地迁出我市等明显不符合入库标准的。
(二)维持在库
在库企业不存在上述需调整出库情形的,需将企业最新信息报送至区(园区)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确认后,维持在库状态。
(三)新增入库
拟申报入库企业根据文件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区(园区)主管部门,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入库。
三、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入库培育措施:
市科技局将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对接各类创新资源,根据入库企业发展情况给予分企分策支持:
一是组建由投行、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金融专家团队,为服务企业上市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按照企业发展情况和上市准备阶段等细分企业梯队,制定分层培育工作计划;
三是由专家团队一对一走访重点企业,为企业进行精准资本画像,形成《企业走访分析报告》,为企业上市提出专业意见;
四是面向不同梯队的企业需求,针对性开展政策普及、法务培训、案例剖析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