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南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条件时间政策
胡文婷 / 2021-12-14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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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讲解!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的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隶属关系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二、建设任务

(一)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要求熟悉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则。

(二)重点突出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办公设备使用、人员管理、合同规范、离职竞业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有合理的工作台账制度,准确记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

(三)制定企业保密制度,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作为所有部门的工作职责之一,办公场所应做到统一形象识别、制度规范上墙。

(四)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涉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五)提高主动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健全涉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证据收集和救济手段。

 

三、项目组织

(一)通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新区企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新区企业无需申报,直接纳入示范企业培育库;其他各相关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申报,并向科技创新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科技创新局遴选确定示范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并对在库企业进行建设指导。

(三)对达到示范企业验收标准的在库企业,科技创新局将按规定流程另行组织评估验收,并将优先推荐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申报省、市各知识产权项目。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申报单位需提交《南京江北新区(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表》(见附件)纸质材料1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权利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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