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2021年江苏省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申报条件指南
章孝德 / 2021-12-23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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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推荐主体和对象

(一)推荐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审核推荐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二)推荐对象: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二、江苏省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申报报送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情况及认定文件;

(二)拟择优推荐的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名单;

(三)拟推荐培育对象相关材料:

1.研究院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成立时间、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所服务的行业或领域、建设目标、组建方案、组织构架、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等;

2.研究院工作情况,包括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工作开展情况;

3.研究院培育计划,对照《工作指南》中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明确未来1-2年推荐对象的培育方案及具体工作考虑;

4.相关佐证材料。

三、江苏省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申报时间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加强指导、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推荐。

(二)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附相关材料及电子版)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附件: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申报条件

一、研究院应按照《工作指南》的导向和要求,以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提供高水平公共服务,加速设计成果转化,强化人才培养,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为目标。

二、研究院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院为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运行。

(二)研究院应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的设计资源,充分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

(三)研究院的依托机构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当地设计或制造业企业的骨干企业,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

三、研究院应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

(一)研究院的依托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

(二)研究院应建立适应协同创新需要的运行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及参与主体的作用。

四、研究院应具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能力。

(一)研究院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研究院的依托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五、研究院应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六、研究院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

(一)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七、研究院在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5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研究院稳定运营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

(一)研究院各股东投资满足基本运行要求。

(二)研究院通过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产品测试、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以及通过技术股权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

(三)研究院通过市场化机制与社会资本合作,形成健康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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