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南京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赋能提升激励政策申报条件对象内容及申报时间、流程要求等,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请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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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江宁高新区举办赋能企业专项发展集中签约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深挖潜能,实施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推动企业规模和效益稳定提升,实现园区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政策出台意义
企业是园区的支柱,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提升存量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江宁高新区制定出台了《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赋能提升激励政策》,围绕产出贡献、技改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并购整合、新品研发、企业升规、专项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大设备和研发投入,为企业再投资再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创造有利环境,引导企业向高科技、低能耗、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过渡、转型,营造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企业创新投资活力的发展环境。
政策全文(划重点)
为提升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激发企业深挖潜能,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推动企业规模和效益稳定提升,助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南京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赋能提升激励政策申报条件对象
企业赋能提升激励对象指非政策扶持期内、在园区注册纳税、正常生产经营的存量企业,激励考核针对企业新增产值(营收)、税收、技改、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须与园区签订赋能提升协议,在完成协议约定的产值(营收)、税收目标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园区存量企业按照签订赋能提升协议前一年的产值(营收)进行分类如下:
A类企业:产值(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
B类企业:产值(营收)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
C类企业:产值(营收)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D类企业:产值(营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南京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赋能提升激励政策申报奖励补助激励政策
(一)产出贡献激励政策
以企业签订赋能提升协议后的上一年度业绩为基准年,A类企业产值(营收)较上一年度增幅达15%,B类企业产值(营收)较上一年度增幅达25%,C类企业产值(营收)较上一年度增幅达35%,D类企业产值(营收)较上一年度增幅达80%,按照企业园区经济贡献度给予专项激励资金:
1.专项发展资金激励
给予达标企业专项发展激励资金,计算依据为企业增值税园区经济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园区经济贡献度增量部分的100%。
2.专项管理资金激励
给予达标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及技术人员专项管理激励资金,标准为:A类企业按在职社保员工数的5%(不超过20人),B类企业按在职社保员工数的5%(不超过10人),C、D类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依据为个人所得税园区经济贡献度的50%。
(二)技改投资专项激励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购置技术设备扩大再生产,对企业已备案、实际投入并进入列统的技改项目,当年度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除市区政策外,园区按当年列统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激励补贴(含市区政策园区配比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技改项目实施地须在园区范围内,且企业承诺存续期间不搬迁技改项目实施地,否则应全额退还本项激励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激励
鼓励企业通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扩大产业规模,对企业取得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投资项目,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园区按企业当年列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激励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同为技改项目的,以技改投资激励政策为主,二者不重复享受。
(四)并购整合专项激励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江宁区外企业,且通过合并报表的形式,由在园区的母公司相对控股,规模效益提升、园区经济贡献度增长的,按并购方当年实际到位出资额的10%给予激励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品研发专项奖励
鼓励企业开发新品、加大新品研发投入,对企业新增产品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在园区内首次开发、生产,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园区审核列为重大新产品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投入新品研发费用的10%给予激励补贴,单个新产品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认定以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研发费用为准,且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扶持总额度(含国家、省、市、区)累计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
(六)企业升规专项激励
1.对于在江宁高新区首次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次年度不退库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升规专项激励资金30万元。
2.对于在江宁高新区首次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收达2000万元,次年度营收增速不低于10%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升规专项激励资金30万元。
(七)其他企业专项奖励
1.对于在江宁高新区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专项激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2.对于在江宁高新区首次入选南京市级以上的独角兽、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专项激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南京江宁高新区存量企业赋能提升激励政策认定原则
1.企业未完成原有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额、产出规模、建设规模以及仍在园区政策享受期内的,原则上不参加赋能提升激励计划,参加赋能提升激励计划的企业须与江宁高新区签订赋能提升协议。
2.参与赋能提升激励计划的企业需有详细的实施路径、明确的资金投入,用于厂房建设、工厂智能化升级、生产线技术改造、国内外市场开拓等。
3.企业年度投资、产值、纳税数据须经江宁高新区经发、财经等部门认定、审核。本政策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企业完成激励计划目标后可在次年度向江宁高新区申请兑现激励政策,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江宁高新区企业服务部牵头组织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兑现。
附则
1.企业获得本政策的专项激励资金后,自签订赋能提升协议之日起,在经营期限未满10年的情况下,若企业迁出江宁高新区或者清算注销的,须全额退还江宁高新区给予的专项激励资金。
2.企业相关项目、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园区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政策由江宁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