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有关2023陕西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奖补资金的内容,相关奖励的申报条件都有涉及到,申报过程中遇到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欢迎各位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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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依据支持方向对应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阶段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资金使用阶段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二章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奖补政策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来陕落户。对在我省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按照实收资本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陕西省内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奖补支持。奖补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借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对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及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一)根据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陕股交)挂牌企业数量和服务企业登陆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情况给予其奖励,当年每新增1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不含展示),给予陕股交奖励2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获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1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3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交易所上市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推荐辅导企业及新增上市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对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超额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报辅导,奖励10万元;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上市,奖励5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工作推动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奖励对象及金额,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确定。
第九条 对入选国务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批准的金融改革、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单位,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其他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资金奖励方式上,为突出上市奖励的政策效果,对上市企业实行“即上即奖”,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拨付当年奖励资金;其他奖励资金采用“隔年奖补”方式,于下一年度进行奖励。上市融资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政策性、公益性、普惠性和生产研发等用途,原则上不得用于高管奖励。
第三章 普惠金融发展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省级应分担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根据中央及省级有关普惠金融管理的政策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奖补标准和方式依据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使用方向不同主要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和当年支持方向,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省政策支持范围,于每年6月份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因素进行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等。
分配给某市(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市(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市(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市(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权重-该市(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权重根据当年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及上年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
各市(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依据市(区)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审核意见确定。
属于据实结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申报审核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分配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双监控”。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部门评价,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企业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虚假申报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管理,具体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金〔2020〕32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资本市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创新资本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金融与科技、产业、人才的融合发展,助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畅通机构准入渠道
用好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市场主体登记会商机制,便利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和政务服务,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从业机构榜单权威发布机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资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试点(QFLP),鼓励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我省的人民币、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合规募集资金
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上市公司以所获各级政府的奖励资金为出资设立天使基金。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和高净值人群教育和宣传力度,培育形成一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创业投资群体。鼓励有条件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抓好典型宣传和引导示范。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私募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为企业提供投、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行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投资重点领域
推动省内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焦秦创原、聚力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产业链,与“链主”和“链上”企业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鼓励投资“链上”重点企业,将被投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国有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发挥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深化股权投资机构与高校、院所、孵化载体等之间的合作,推动院所改革与创投机构设立结合,着力解决成果转化落地体制机制束缚,不断完善课题到项目、项目到企业的全链条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陕西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国资基金管理
强化省市区协同,支持有条件的市和县区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孵化发展项目。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优化管理人遴选机制,注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放宽国资、社会化募集资金的出资限制。支持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到10年。在明确标准前提下,允许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管理人以协助招商引资等形式兑现“返投”。探索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试点。支持国有控股私募股权和创投机构管理团队以“跟投”方式进行项目投资。探索建立适合私募股权和创投行业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和考核机制。(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基金多元退出
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鼓励推动被投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团、国有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支持目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对私募基金所持股份进行回购。支持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与私募基金榜单的权威发布机构合作建立“创投驿站”,举办路演对接、投资沙龙等活动,为省内项目对接私募基金和省外私募基金来陕开展业务提供公益性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探索发起设立S基金。加快秦创原路演中心建设,建立创投机构广泛入驻、多渠道同步分发的线上平台,支持建设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进培育领军机构
将招引省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陕投资、在陕落户情况,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评价和奖励范围。为省外机构来陕落户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用好用足国家部委对陕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母基金及其子基金落户。支持省内机构做大做强,培育本土领军机构,充分发挥领军机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机构聚集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辖区出台促进基金业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根据实际建立基金业聚集发展特色载体。选择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西安市辖区打造“秦创原基金园区”,支持西安科创基金园(丝路西安前海园)建设,强化基金+基地、孵化+投资等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在奖励补助、房租减免等方面给予入区企业政策倾斜。积极引入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陕西证监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财政奖励政策
对国家级母基金在陕落地或在陕设立子基金,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国家级基金参股的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国家级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照其每年实际投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人才引进培养
加大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金融人才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人才的引进支持力度,对入选者落实扶持服务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绿色通道,可采取考核认定的方式晋升,随时受理、及时办理。每年组织省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高管、政府部门干部参加国家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和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私募创投高管培训活动,推动提高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政务服务保障
建立私募基金交流会制度,定期召集头部创投机构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全省私募股权和创投行业发展有关情况。将私募基金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省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加强政务服务落实保障,指导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和创新发展。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开辟纳税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税收指导和政务服务。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服务会员及政府与市场间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陕西税务局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塑造良好发展氛围
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诚信文化,教育引导私募基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信用信义、重社会责任,走人间正道。督导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十不得”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陕举办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峰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支持举办全球创投峰会、硬科技大会,进一步提升全省在全国资本市场的区域影响力。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行业研究、榜单评选并在陕西组织召开发布活动。支持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第三方机构在陕设立分支机构和举办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省防范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工作机制建设,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分析监测工作组,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监测研判、风险预警处置。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出清伪私募。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通过非持牌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资金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加强资本领域反腐败,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的腐败行为,严厉查处突击入股、股份代持等涉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陕西证监局、省纪委监委等单位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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