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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最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偷逃税和虚开发票,以下就针对这两种行为展开分析。
(一)偷逃税
1、行政责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定义,只是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的立案标准、刑事责任如下表所示:
(二)虚开发票行为
1、行政责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定义,只是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按照虚开发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行为的立案标准、刑事责任如下表所示:
企业税务违法的其他惩戒措施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失信主体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1、降低纳税信用评级。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D级纳税人将会被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由于税务部门可以建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D级纳税人在投融资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如果标的公司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后期客户公司收购了作为失信主体的标的公司,则很难推进标的公司上市进程,收购将面临失败的结果。
2、公开纳税人信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宣城市失信主体如何修复信用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三类条件分别为: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