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朋友们!千万别错过!本篇整理了西安市养老服务政策申报支持项目及奖励补助标准,快来看看吧!一定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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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本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 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 案的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优先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向民政部门如实备案,且运营满 1 年及以上;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自有产权的,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 应在 10 年以上; 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 5 年以上;
(4)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相关要求;
(5)养老床位入住率达 30%(含) 以上;
(6)根据所在区县(开发区)保基本养老床位需求,协议 设置保基本养老床位,保基本养老床位重点用于接收经济困难的 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
殊困难老年人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7)接受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补助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 10000 元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 予 5000 元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 5∶5的比例承担。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以实际核准的养老床位数 量进行计算,不能与其他建设类补助重复享受。养老机构床位建 设补助不含已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西安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星级评定,获得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入住老人档案、入住协议书等资料齐全;
(3)服务对象满意率 80%以上;
(4) 向民政部门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5) 申请年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补助标准: 以养老机构接收 1 名老人,并住满 1 个月为 1人次计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 225 元、150 元、120 元、100 元、80 元进行补助;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 月 150 元、120 元、90 元、70 元、50 元进行补助;收住自理 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 80 元、60 元、40 元、30 元、 20 元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 5∶5 的比例承担。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按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建设的为街(镇)辖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 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娱乐、信息管理、技能实训能力评估等多样化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 2020 年到 2022 年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规划。民办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服务协议。
(2)遵循国家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原则上每个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米,设置托养床位不少于 30 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70%;
(3)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4)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 5 年;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养老机构备案、投入使用后申请补助。
补助标准:
(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 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 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已享 受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省级示范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的,按照差额给予补助。
(2)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对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 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 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 助和社区居家服务运营补助。对取得星级评定证书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参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承担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养老 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 5:5 的比例承担。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为 60 周岁及以上的居家和社 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日间照料、助餐、助 浴、助洁、文化娱乐、健康管理等综合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 2021 年到 2022 年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规划;
(2)经区县(开发区) 民政部门备案(由街道、乡镇人民 政府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未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除外)并取得相应等级;
(3)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至少应达到 300 ㎡, 提升改造建筑面积至少应达到 200 ㎡ ,且各功能室与社区办公用房共享面积不得超过 30%,至少配备 10 张日间照料床位;
(4) 申报建设补助须在正常运营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建设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 6 年。
补助标准:
新建项目:对建筑面积达到 300 ㎡及以上,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提升改造项目:对建筑面积达到 200 ㎡及以上,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分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 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 60分(含)以上的,按照其设施级别的不同,分级予以补助,其 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等级系数( 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6、0.8、1)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2.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农村互 助幸福院运营绩效考评表》(附件 10)进行评估,评估分数不足 60 分的不予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 60 分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1.5-2.5 万元的运营补助。原则上当年得分在 85 分及以上的,奖 励 2.5 万元;得分在 75 分(含)-85 分的,奖励 2 万元;得分在 60 分(含)-75 分的,奖励 1.5 万元。对未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 但有固定场所开展服务,月服务老人数量不低于 200 人次的行政 村,每年奖励 1 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 的比例承担。
(五)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参与、建设、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养老机构。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
(3)完成相关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
(4)床位经实地验收为合格。
建设补助标准:试点期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由市级统 一下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补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 5000 元。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 造,给予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 3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老年人家庭只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提供服务 6 个月以上;
(2)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3) 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床 位运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 5:5 的比例承担。
(六)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 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助餐服务点。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其中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中央厨房应取得相应资质;取得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3)符合老年助餐机构验收标准,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 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设备;
(4)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食品安全等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补助标准。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 (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 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 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 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 餐饮资源, 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 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5 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 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 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助 10 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运营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就餐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社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 300 人次,农村地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 150 人次;
(2)老年助餐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 80%;
(3)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补助标准: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优惠的老年餐价格, 其中,本市户籍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 60 周岁以上居 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 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 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 2 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 其他老年人就餐时,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 打分表》(附件 8)中的助餐标准进行补助,不受评估分不足 60 分不予补助的限制。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 5:5 的比例承担。
(七)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注册运 营满 3 年,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 3 家以上养老机构或 10 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2.奖励条件。申报养老服务机构须养老服务制度健全,服务 标准规范,护理人员等专业技能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至少配备 2 位有执业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参加为老服务,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其中:经营的养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比重达 55%以上;
(2)至少 50%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达三星级及以上;
(3)养老机构整体入住率达 50%以上。
经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社区养老服务站均达到 AA 级及以上;
(2)养老服务站均设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日均助餐服务量达到 30 人次;
(3)运营以来,月均服务量均应达到 1000 人次。
3.奖励标准。对达到项目奖励标准的社会力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八)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管辖范围内,获得部、省、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2.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两年及以上社会保险;
(2)2022 年及以后,参加部、省、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养老护理员;补助标准:获得部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 的,分别奖励 30000 元、25000 元、20000 元;获得省级养老护 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5000 元、12000 元、10000 元;获得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奖励资金叠加享受。
二、申报资料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3)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4)《养老机构人员明细表》(加盖养老机构印章);
(5)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交产权人与运营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
(2)西安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验收表;
(3)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 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 明或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检测报告或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
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对民办(含公建民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床位运营 补助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参照养老机构 运营补助申报资料上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助参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报资料上报。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申请表;
(2)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项目验收表;
(3)社区养老服务站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办社区养老服务站须提供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如属民营或租赁的,须提供租赁期限不低于 6 年的运营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请表;
(2)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
(3)本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收 费管理、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对象满意度、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
(4)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应当提交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2)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记录本(含助餐);
(3)其它运营资料:年度运营计划、运营记录、工作总结、固定资产明细、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其工资等。
(五)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2)西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老年人明细表;
(3)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等;
(4)家庭养老床位实地验收合格证明。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六)老年人助餐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建设补助申报资料
(1)助餐服务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2)助餐服务点建设项目验收表;
(3)助餐服务点备案表。
2.运营补助申报资料
(1)助餐服务点备案表;
(2)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申请表;
(3)享受补助政策的老年人就餐记录及相关流水。
(七)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申报资料
1.西安市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若申请设施为养老机构须提供星级评定证书,若申请设施 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站备案回执及验收合格证明;
5.若申请设施为养老机构须提供老年人入住花名册、评估报 告(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若申请设施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须提供服务量的证明材料(含服务记录、流水等凭证)。
(八)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申报资料
1.获奖通报文件;
2.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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