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大合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申报补贴+材料+条件+流程
江露 / 2024-04-09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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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开放型经济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是长沙市政府统筹用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长沙综试区建设的专项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可与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相应发展资金,推动全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是对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引导各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引领型”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口贸易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结合企业关税汇等级、收汇率、社保缴纳人数等情况,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根据评分结果给予奖励(综合评估表见附件)。

(二)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按其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国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按其在出口目的国申请知识产权专利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按其运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开展品牌推广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的运营主体,给予分档定额支持。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统计的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税收达到1000万元、就业人数达到100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统计的年进出口额达到50亿元、税收达到1亿元、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统计的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亿元、税收达到2亿元、就业人数达到2000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培育型”跨境电商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统计的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税收达到200万元、就业人数达到50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且达到相关标准的同一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二)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带。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区县(市),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对经省、市认定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根据其运营主体年度孵化跨境电商贸易规模首次突破30万元的长沙企业个数,按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单个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推动跨境电商综合配套体系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及运用。对每年服务湖南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被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运营主体,给予首年不超过60万元,其后两年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的海外仓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设、租用海外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8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第三方海外仓服务且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产生仓储服务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提升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服务效能。对从长沙关区通关且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项下)货值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按其实际产生年度监管场站服务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营造跨境电商行业交流氛围。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机构或协会举办行业峰会、专题论坛、对接交流等各类活动,对经长沙市商务局批准的上述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独立站年度建设实际投入费用(人员经费除外)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模式。对开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门店(租赁或购买),单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根据其门店面积大小,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利用AI等新技术在跨境直播平台开展外贸跨境直播和直播带货零售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其直播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购置、租赁、装修及人员经费除外)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和引进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新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建设。对获批湖南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的机构,年度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员不少于500人,通过率不低于80%的,根据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的实际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个考核站点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申报主体必须为对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有效提升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跨境电商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三)申报主体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未列入长沙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五)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六)其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申报主体按通知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审和第三方评审报告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八)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六条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支持资金与省市其他奖励资金同类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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