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郴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程序、材料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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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幅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是指,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按照试点企业、示范企业“两个阶段”,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全面发展,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突出的标杆性企业,影响和带动我市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市场竞争优势,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主要是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培养知识产权人才,重点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形成一批核心专利,大幅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在试点企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使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增量提质、专利实施转化、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服务管理,包括申报受理、申报认定、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及组织评审、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
第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企业申请或拥有一批专利;
(三)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四)企业注重科技创新,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符合试点示范企业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必须是曾经纳入我市“知识产试点企业”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郴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方案;
(四)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省驻郴企业、市属企业、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初核。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对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
(三)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及确定名单。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确定为“郴州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郴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签订工作合同书。市科技局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签订工作合同书。
第三章 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合同书的内容组织开展工作,按要求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企业的期限为3年。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合同书设定年度工作任务和3年工作总目标。年度工作任务以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人才引进培养人数、专利分析报告、专利引进转让数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宣传培训等量化指标为主;3年工作总目标以专利授权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企业知识产权机制建设等指标为主。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按照合同书内容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总结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市科技局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察试点示范企业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在试点示范期满后,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绩效评价申请,认真填写《绩效评价申请表》,与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查看材料、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书中规定的3年工作总目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按照试点示范企业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专家意见、绩效评价情况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优秀”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当年申请绩效评价企业总数的20%。
第四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试点示范企业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1年、第2年工作经费根据相应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拨付;第3年工作经费综合绩效评价和第3年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拨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试点示范企业,不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并取消其试点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试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专利信息综合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等方面为试点示范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同等条件下,在专利奖申报、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申请、专利质押贷款补助、专利授权资助等方面对试点示范企业优先推荐或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市级科技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试点示范企业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试点示范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试点示范企业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名单。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信用管理机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被取消试点示范企业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与知识产权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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