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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品质四川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称天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天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省政府,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各奖项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工作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 事项。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组织天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创新经验。
第五条 天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六条 天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申报天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获得同等级及以下奖项的,不再重复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州)相关部门意见,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省质量强省办。
第十四条 省质量强省办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申报主体资格复核,形成天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省质量强省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 省质量强省办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组织投票产生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获奖建议名单由省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通过公示的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提名奖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对获得天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100万元、个人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50万元、个人5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强省办将评选工作情况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强省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天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天府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告知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条 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告知省质量强省办。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天府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天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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