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肥市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数字化服务商申报条件、周期等内容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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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数字化服务商管理,推动服务商高水平、高标准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数字化服务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数字化服务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建设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工作,推动服务商高水平、 高标准服务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根据《合肥市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服务商是指通过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纳入服务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分为 综合型服务商和专业型服务商。综合型服务商是指在资源整合、 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及研产供销服管等环节具有较强综合 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型服务商是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 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或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 环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试点企业是指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纳入合 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建立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服务商资 源池,将参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符合一定条件但未纳入综 合型、专业型服务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服务商资源池;未参 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但已为合肥市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经备案审核后,可纳入服务商资源池。资 源池内服务商参照专业型服务商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条 综合型服务商工作任务。
( 一)完成细分行业绩效目标。按照细分行业绩效目标和县 区对接分工要求,完成对接县区的试点企业改造数量、上云用云 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小快轻准”产品开发 数量、数字化改造样板企业数量等绩效目标。
(二)提升细分行业服务能力。完善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 化转型服务平台,聚合专业型服务商产品和服务能力,实现与合 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和产品挂接;协 同专业型服务商开展“小快轻准”产品培育及细分行业数字化转 型相关培训。
(三)推进细分行业企业改造。牵头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需 求调研,“一企一案”形成数字化改造方案;协同专业型服务商 开展供需对接,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协同专业型服务商提炼细 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路径模式、标准规范等, 绘制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图谱。
(四)其他工作。协同工信部门对细分行业试点工作进行过 程监管和跟踪服务,开展考核评价、改造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业型服务商工作任务。
( 一)提升数智服务供给能力。开发细分行业或研产供销服 管等特定环节“小快轻准”产品,提升产品易用性、二次开发便 捷性及跨平台互操作能力。
(二)完成试点企业改造任务。配合综合型服务商开展需求 调研、供需对接、人员培训等,制定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 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
(三)其他工作。按照《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 点工作实施流程》,协助试点企业整理上传相关台账材料及其他 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服务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与试点企业达成合 作意向,根据试点企业实际改造需求签订合同,不得将项目擅自 转包,不得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企业提出试 点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企业秘密和 数据信息,不得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必要时和企业 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 不超过 30 日。
( 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 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对接和进驻试点企 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 企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点企业投诉;
(三)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 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 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
(四)改造成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无法通过企业验 收,但尚未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五)工作配合度不高;
(六)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事项或其他原因。
第九条 服务商未能限期完成整改,试点企业可更换服务商。
第十条 对服务商实施过程监督及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 的,取消服务商资格。
( 一)限期整改超过 2 次或限期拒不进行整改;
(二)试点企业对综合型、专业型服务商满意度评价“不满 意”次数分别达到 5 次、3 次;
(三)绩效目标完成序时进度差距较大;
(四)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
(五)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当经济或商业利益的,采取 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
(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优秀服务商遴选,引 导服务商提高数智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规范适用于合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城市建设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 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有效期至试点工作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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