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专利、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商标、食安安徽、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补贴奖励指南
江露 / 2024-08-01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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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当年给予1万元资助,有效期内每年资助0.1万元,连续资助五年。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

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2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给予0.3万元奖励。年限达10年、15年、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第六条  对引进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验收的企业(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0.1万元经费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本县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支持:

自该政策发布以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自该政策发布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的。

第九条  本办法知识产权的奖励和资助,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次年上半年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等)。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资助奖励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侵占财政资金,以及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核实,停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纪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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