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专题!六安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奖补补贴和条件+材料+流程指南
江露 / 2024-09-11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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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奖补补贴(仅供参考)

霍邱县(2017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和12万元补助;

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平台10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市赛复赛、省赛决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县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2021-2023年)

金安区(2023年10月8日)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金寨经开区(2023年发布)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绩效排名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4:6配套。(《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安经开区(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孵化平台开展绩效评价,新增和毕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数量达到规定考核指标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孵化平台相应奖励。

舒城县(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加强科创孵化平台运营管理,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运营管理团队0.1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叶集区(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补助。经备案的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区科技经信局)

裕安区(2024年1月21日)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8.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当年每孵化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当年在孵企业中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1次),给予运营主体0.1万元奖励

六安市各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

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5 家。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3 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 个月以上;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3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六安市各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材料流程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 科技厅;

3. 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 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 整的统计数据。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 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 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 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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