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区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要求、材料流程细则
江露 / 2024-09-13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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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整理,武汉市各区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要求、材料流程解读,详情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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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规〔20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支持重大项目落户、支持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建设等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经信局在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申报企业)。

第二章支持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支持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

(一)奖励标准对新落户的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领域的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为近三年内新注册或迁入我市。2.申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3.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4.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5.申报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书。

2.申报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企业迁入日期证明材料(新迁入企业提供)。

4.申报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银行收款回单。

5.税务部门开具的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纳税证明。

6.经审计的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财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8.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9.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

(一)奖励标准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对可用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每年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基地,按照投资主体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基地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基地可用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上年度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

3.上年度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

4.基地应已获得空域批复。

5.申报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1.奖励资金申报书。

2.基地投资主体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可用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

4.为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业务函件、资金往来凭证、单据等)。

5.飞行测试起降架次证明材料。

6.基地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

7.基地空域批复材料(空域审批表等)。

8.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9.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七条组织申报

(一)市经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区经信部门。

第八条资料审核

(一)各区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经信局赴申报企业现场核查,并委托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审计结果核定奖励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

(二)研究审议通过后,市经信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若出现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等不再具备奖励条件情形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工作人员、申报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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