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条件方向及认定材料程序指南(项目补助类)
江露 / 2024-09-25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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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各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支持方向

(一)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立足西安深厚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和廉洁文化资源,重点扶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历史题材,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成就的重大题材作品。

(二)扶持宣传文化事业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打造”和“八个新突破”重点工作部署要求,重点扶持在全市开展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西安城市文化品牌影响力的全域性和区域性演出、展览、展播、展映等文化活动和示范性、特色性宣传文化活动项目。

(三)对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理论建设的重大文化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重大文化活动予以支持。

(五)其他重点宣传文化活动项目。

二、西安市各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

1.申报主体应是西安高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应是在西安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创作、出版等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创作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

3.申报文艺精品创作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在陕西省立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等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立项备案审批。

②多方联合创作的项目在取得合作单位授权的基础上由其中一家申报。

③申报的项目都应当正在创作且具有较高成熟度,原则上能在两年内完成。

④原则上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已经出版或上演、上映、播出的项目不得申报。

4.申报宣传文化事业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当年实施完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1.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作品创作或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意识形态导向问题的。

2.申报单位在以往申报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内容不实、蓄意欺骗行为的。

3.申报的项目作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西安市各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2.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按属地向所在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宣传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宣传文化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材料一:《2024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表(文艺精品创作)》(附件2-2)和《2024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表(重大文化活动及重点项目)》(见附件2-3)。

材料二:《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1

材料三:《2024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简介、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

材料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辅助支撑资料。

①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演出许可证资料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到位资金证明等。

②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创作合同、编剧授权证明、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及主创人员简历等。

③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长篇网络小说等文学作品项目须提供有关文本。音乐项目须提供音乐小样、乐谱、总谱等。戏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视听作品项目须提供剧本或样片、样碟,电视剧还需提供分集大纲。影视作品项目须提供经陕西省广播电视局备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或陕西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拍摄制作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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