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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对当年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整建制转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依据,对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享受)。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设立科创基金,加强对初创科技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携带核心技术落地南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推荐申报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最高可投1000万元。
四、建设全链条创新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级组织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南谯-浦口“科创飞地”作用,吸引更多科技企业,根据运营情况,每年给予运营公司经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大城市设立“研发飞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市区相应产业、人才、科技等政策。
五、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中试基地备案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备案成功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不重复享受)。
七、加大科技成果奖励
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20、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30、20、1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八、推动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
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科技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并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九、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科技金融专项产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型贷款,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除第5条中“科创飞地”资金补助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条款涉及南谯经开区、滁州高教科创城的由受益财政全额承担,涉及镇、街道的由区财政、受益财政按1:1承担。
本政策条款与上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印发〈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秘〔202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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