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拆解、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安徽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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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船籍港登记为安徽省的营运船舶、安徽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船舶所有人在细则实施期间进行报废更新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二、补贴范围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三、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龄系数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船龄系数见表1-2,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单船补贴金额按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新建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为1.0,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为0.5。
表1-1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表1-2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表1-3船舶类型系数表
船型 |
船型系数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其他货船 |
1.0 |
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货滚船、木材船 |
1.2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四、补贴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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