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惠企!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奖补流程和材料条件细则
江露 / 2025-04-25 16:27:00
27 分享

文旅惠企!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内容,包括文旅产业认定奖补流程和材料条件等内容,请文化旅游相关的企业单位参考知悉,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

 

专业做项目申报12年,申报经验非常丰富,有很多大企业成功案例!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商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企业、老字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排名SEO优化等众多项目辅导规划。

一、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对象

(一)支持对象应是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文旅行业组织。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在青羊区稳定经营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申兑方式

本政策申兑方式共两种,分为“免申即享”和“易申快享”,细则中除标注为“免申即享”的条款外均为“易申快享”条款。“易申快享”条款均执行线上申报,若因保密或其他不便线上申请原因无法线上申报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

(一)“免申即享”标准流程

1. 名单确定。区文体旅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和业务数据筛选形成符合条件的拟支持对象名单,形成支持资金分配方案。

2. 事项审批。区文体旅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完成资金分配方案部门审批程序。

3. 意愿确认。区文体旅局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依托“蓉易享”平台和线下企业服务体系,向拟支持对象定向推送惠企事项兑现提醒信息,并组织引导其在“蓉易享”平台对接受奖补资金支持的意愿和对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可要求企业提供领取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

4. 资金兑现。区文体旅局在意愿和信息确认结束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二)“易申快享”标准流程

1. 申报受理:区文体旅局发布申报通知后,支持对象在“蓉易享”平台提交申请。

2. 事项审批:经申报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区文体旅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部门联席会议评审等审批程序。

3. 资金兑现:区文体旅局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三、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申兑时间

采取每年集中扶持的方式组织申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具体时间以区文体旅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申报材料和附加申报材料两部分,附加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复印件(扫描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应按需提交查验。基础材料如下:

(一)基础材料(所有申报项目均须提供)

1.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4.在青羊区稳定经营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青羊区税务局盖章的申报年度完税证明资料等)。

(二)附加材料

按照本细则各条款的具体规定及申报通知执行。

五、成都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认定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一条 支持文旅企业快速成长。鼓励文化、体育、旅游等产业发展,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首次实现年度营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首次实现年度营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企业;

2.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主体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年度总结、特色亮点工作、企业规模等);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年度营业收入)。

第二条 鼓励企业“上榜”。被市级以上政府、权威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六类“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都市文创企业百强榜等)的文旅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期内被授予条款所述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同一荣誉称号补贴次数不超过1次;

2.已享受过获奖奖励的项目,新获评上级奖项的,奖励金额可按差额补齐;

3.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

(二)支持标准

1.申报主体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30万元奖励;

2.申报主体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报主体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获得荣誉称号相关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

第三条 梯度培育企业壮大。

(一)(免申即享)支持文创企业上标。对首次上标的文创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首次在我区成功纳入成都市文创产业统计且申报期限内在库的标上文创企业,并做到依法统计、按时报表。对统计关系迁入青羊的标上文创企业,视同在我区首次入库企业。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会同区委宣传部确认入统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

(二)鼓励住宿业、文体娱乐业企业上台阶。

1.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的限上住宿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200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及以上七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3%再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的限上住宿业企业。

2)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1—12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

2.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按当年1—11月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七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量的3%再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1—11月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的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2)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1—12月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

第四条 鼓励文体旅场地开发建设。对在青羊区内新投资建设的文体旅综合空间项目,固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固定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条件

1)自竣工验收完成当年起三年内的,在青羊区内新投资建设的文体旅综合空间项目,固定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2)项目建成营运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体现项目投固定投资总额);

2)项目验收合法合规证明、项目竣工报告等佐证资料;

3)项目介绍、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

4)项目运营建成运营时间等佐证资料;

5)申报对象基本情况介绍,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文体旅综合空间实地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支持老旧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以上的我区老旧建筑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且正常运营的,按更新改造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一)申报条件

1.被改造建筑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

2.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以上,且被改造建筑内部、外部均需改造提升,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需有提升;

3.项目载体改造完成并正常运营,改造完成后2年内入驻文旅企业使用面积达到65%(含)以上;

4.注册在青羊区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达50%(含)以上;

5.申报对象为依法在青羊区履行纳税及统计义务的文旅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载体产权复印件;

2.载体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改造前后对比图(对比图须体现内外部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升级、功能提升等内容);

3.改造验收报告(含改造使用面积);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改造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入驻企业清单,注册在青羊区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入驻文旅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实际经营照片。

第六条(免申即享)支持园区评定、考核。

(一)支持园区评定。促进文旅产业集聚发展,被新评定为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被首次评定为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的运营企业可享受,运营企业的认定以批复文件为准。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相关评定文件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

3.特别说明

已享受过园区评定奖励的企业,新获评上级认定的,奖励金额可按差额补齐。

(二)支持园区考核。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后续运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等次给予运营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区文化产业园区年度考核合格。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区级园区认定批复文件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文件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

3.特别说明

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考核由区少城国际文创谷管委会按照《青羊区文化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和《青羊区文化创意产业园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激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在省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含协办、指导举办等)的比赛中获奖;

2.作品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积极健康、无意识形态问题;

3.已享受过获奖奖励的项目,新获评上级奖项的,奖励金额可按差额补齐;

4.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

(三)支持标准

1.政府主办的比赛:对于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提名入围优秀奖(仅国家级奖项申报),同一奖项中的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级30、25、20、10万元,省级10、5、3万元进行核定;

2.政府支持举办的比赛:对于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提名入围优秀奖(仅国家级奖项申报),同一奖项中的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级15、10、8、5万元,省级5、3、2万元进行核定。

(三)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相关文件等佐证资料;

2.获奖作品(产品)的创作大纲、作品照片或图示等佐证资料;

3.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版权证明等佐证资料。

第八条  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一)鼓励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生产。原创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场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该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

1)作品需于申报期内进行公开商业演出;

2)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场;

3)单个作品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申报年度在首演之日起2年内;

5)文艺演出坚持正确导向,演出内容积极健康,无意识形态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

6)原创文艺作品生产补贴、优秀文艺作品引进补贴、演艺场馆运营补贴开展三选一,不叠加享受,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2.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等;

2)相关部门出具的演艺演出批准文书;

3)原创作品版权证明复印件;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申报项目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单个作品年度演出场次);

5)演出合同、演出活动方案、票务平台数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

6)每场演出1张以上高清照片。

(二)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引进。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文艺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4场次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该作品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申报条件

1)作品需于申报期内在青羊区进行公开商业演出;

2)单个作品在青羊区年度演出不低于4场;

3)单个作品在青羊区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4)作品从青羊区外引进;

5)文艺演出坚持正确导向,演出内容积极健康,无意识形态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

6)原创文艺作品生产补贴、优秀文艺作品引进补贴、演艺场馆运营补贴开展三选一,不叠加享受,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2.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等;

2)相关部门出具的演艺演出批准文书;

3)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相关印证资料;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申报项目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单个作品年度演出场次);

5)演出合同、演出活动方案、票务平台数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

6)每场演出1张以上高清照片。

(三)鼓励演艺场馆运营。青羊区演艺场馆年度演出不低于150场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总票房收入的5%给予场馆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

1)场馆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150场;

2)场馆运营企业在青羊区结算的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3)演出坚持正确导向,演出内容积极健康,无意识形态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

4)单个场馆政策有效期内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5)原创文艺作品生产补贴、优秀文艺作品引进补贴、演艺场馆运营补贴开展三选一,不叠加享受,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2.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等;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登记相关佐证资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演艺演出批准文书;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申报项目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场馆年度演出场次);

5)演出合同、演出活动方案、票务平台数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

6)每场演出1张以上高清照片。

(四)鼓励营业性演出活动开展。企业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票房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度票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

1)企业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2)演出坚持正确导向,演出内容积极健康,无意识形态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

2.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等;

2)相关部门出具的演艺演出批准文书;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申报主体在青羊区结算的年度票房收入、年度演出场次);

5)演出合同、演出活动方案、票务平台数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

6)每场演出1张以上高清照片。

第九条 鼓励文博非遗传承发展。

(免申即享)(一)鼓励非遗传承发展。已列入青羊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新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主体10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已列入青羊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新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3)申报企业需积极宣传青羊非遗品牌,参加青羊非遗公益活动,年均不少于6场。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等相关文件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

(二)支持博物馆品牌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博物馆需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省文物局或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等)备案批复。

2)博物馆需进入成都市免费(低票价)开放博物馆名录;

3)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4)一、二、三级博物馆以国家文物局或中国博物馆协会认定为准,且未被取消等级资格;

5)博物馆馆址在青羊区内。

2.申报材料

1)博物馆备案确认书等相关佐证资料;

2)进入成都市免费(低票价)开放博物馆名录相关佐证资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博物馆等级标牌、证书或中国博物馆协会的公示文件。

第十条 支持蜀锦蜀绣产业发展。

(一)支持蜀锦蜀绣企业融合发展。支持蜀锦蜀绣企业(工坊)与服装、鞋、家居等时尚消费品企业融通发展,推出融入大众生活的蜀锦蜀绣相关产品,按时尚消费品企业支付给蜀锦蜀绣企业(工坊)的加工费的10%标准,给予蜀锦蜀绣企业(工坊)最高50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累计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与企业与服装、鞋、家居等时尚消费品企业合作,推出融入大众生活的蜀锦蜀绣相关产品;

2)申报主体已实际获得加工费。

2.申报资料

1)产品文字、图片、销量介绍;

2)合同复印件、实际获得加工费佐证资料。

(二)支持蜀锦蜀绣企业创先争优。鼓励蜀锦蜀绣企业(工坊)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政策补贴,对年度营收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多享受一次,政策有效期内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政策补贴,且当年年度营收2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主体已实际获得补贴。

2.申报资料

1)申报主体获得政策补贴相关文件等佐证资料;

2)补贴金额到企业银行账户相关佐证资料;

3)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年度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支持音乐奖项活动举办。在青羊区举办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音乐榜、音乐奖和音乐颁奖典礼等重大音乐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在青羊区举办国际级和国家级音乐榜、音乐奖和音乐颁奖典礼等重大音乐活动。

(二)申报材料

1.活动方案;

2.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相关佐证资料;

3.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典礼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媒体宣传及影响效果、经济效益等);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影视作品播映。

(一)鼓励优秀电影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优秀电视剧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优秀动画片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鼓励优秀纪录片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旅游卫视等其他旅游专业卫星电视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鼓励优秀综艺作品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综艺作品,在央视或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1.申报条件

1)申报作品已制作完成并取得相应发行或公映许可证书,且播出完结;

2)申报作品出品方为独立出品的,直接判定为符合出品排序条件;申报作品出品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主体出品的,按照申报作品投资额比例高低进行排序,排序结果为前三名的符合出品排序条件;

3)申报作品在院线、央视/省级卫视和网络平台的首播补贴依照就高原则予以补贴,不可叠加享受;

4)同一企业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2.申报材料

1)作品出品排序前三名证明材料(出品排序前三名截图或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2)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影视上线备案许可号或综艺节目审批材料复印件等相关印证资料;

3)首轮播出频道(网站)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鼓励影视作品创先争优。

(一)影视作品获奖奖励。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同一影视作品多次获奖的,企业可选择就高申报,不可叠加享受;

2)申报作品出品方为独立出品的,直接判定为符合出品排序条件;申报作品出品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主体出品的,按照申报作品投资额比例高低进行排序,排序结果为前三名的符合出品排序条件;

3)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

4)国内有影响力的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等。

2.申报材料

1.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作品出品排序前三名证明材料(出品排序前三名截图或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3.获奖文件复印件、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票房贡献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制作(出品顺序排名前三名)的电影、电视剧、综艺、动画、短剧、微短剧等影视作品,单个作品自首播之日起两年内累计票房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票房分账所得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申报条件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影视上线备案许可号或综艺节目审批材料复印件等相关印证资料;

2)申报作品出品方为独立出品的,直接判定为符合出品排序条件;申报作品出品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主体出品的,按照申报作品投资额比例高低进行排序,排序结果为前三名的符合出品排序条件;

3)同一申报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2.申报材料

1)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影视上线备案许可号或综艺节目审批材料复印件等相关印证资料;

2)出品排序前三名证明材料(出品排序前三名截图或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3)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分得的票房收入,并附票房分成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票务平台票房数据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优质本土影视作品生产。上述播出、获奖的影视作品体现青羊题材,或主线讲述青羊人物故事,或正面展示青羊城市形象(电影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5分钟(含)以上、电视连续剧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超过总片长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的),综艺作品以青羊区为主要拍摄地(1集及以上),在播出或获奖的补贴标准上再追加50%的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在青羊区取景拍摄,有助于提升青羊区地方形象,宣传青羊区文旅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

2.上述播出、获奖的影视作品是指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申报条件并评审通过的作品;

3.符合区内取景条件的作品内容需显示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

4.此条款不能单独申报,需在获得本政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政策扶持后再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体现青羊题材,或主线讲述青羊人物故事,区内取景证明材料;

2.区内取景的作品需提供播放时长证明,含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的作品画面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创先争优。文化创意设计作品在市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主办比赛)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作品在市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含协办、指导举办等)的比赛或国际比赛中获奖;

2.同一项目获奖奖励就高不叠加,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

(二)支持标准

1.政府主办的比赛:对于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提名入围优秀奖(国家级奖项申报),同一奖项中的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级30、25、20、15万元,省级20、15、10万元,市级10、5、3万元进行核定;

2.政府支持举办的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提名入围优秀奖(仅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申报),同一奖项中的执行标准按照国家级20、15、10、8万元,省级10、8、5万元、市级5、3、2万元进行核定;

3.国际比赛:德国IF奖(概念设计奖除外)、德国红点奖(概念设计奖除外)、日本GMARK奖优良设计大奖、美国IDEA奖、意大利金圆规奖等。对于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提名入围优秀奖,同一奖项中的执行标准按照50、45、40、30万元进行核定。

(三)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奖励的相关文件等印证资料;

2.作品版权证明复印件;

3.获奖作品的创作大纲、作品照片或图示等资料。

第十六条 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生产。单个原创设计作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博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研发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创产品并投入销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品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原创设计作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或者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创产品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

2.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

(二)申报材料

1.产品版权证明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该产品年度销售额);

3.对青羊特色文博资源进行设计开发相关证明材料(授权情况、产品介绍、设计开发方案、照片等)(申报青羊区特色文创产品提供);

4)产品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佐证资料。

第十七条 鼓励高能级旅游品牌建设。

(一)(免申即享)鼓励争创高能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内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根据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公示评定文件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

(二)(免申即享)提升高能级旅游品牌体系。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四星级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酒店,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新评为“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四星级饭店”、“国家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酒店;

2)已享受过四星级酒店评定补贴的企业,新获评五星级酒店,补贴金额可按差额补齐。

2.免申即享流程

区文体旅局根据权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公示评定文件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奖励资金兑付至企业。权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等印证资料。

第十八条 励体育场地建设。对在青羊区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示范性和公益性较强的体育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审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体育场地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10%,最高补贴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自竣工验收完成当年起三年内的区内新建体育场馆,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2.建成运营时间从开展第一项活动时间算起满1年;

3.项目为社会化投资,未使用财政资金;

4.申报对象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时长占经营开放时长比例不低于20%,且在每年全民健身日(8月8日)免费开放。

2.申报材料

1.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总额);

2.项目用地、建设、验收合法合规证明;

3.项目竣工报告、管理制度等佐证资料;

4.申报对象基本情况介绍,含场地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活动简报及照片、相关宣传报道等反映项目品质和效益的材料和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健身场地免费开放率、开放时长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一)支持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主办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引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世界或亚洲锦标赛、世界或亚洲杯赛等赛事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5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支持影响力较强的国际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3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支持高水平全国赛事举办。主导举办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等全国赛事,给予企业单次赛事50万元的办赛补贴。主导举办1项全国公开赛、邀请赛、其他级别职业联赛,给予企业单次赛事30万元的办赛补贴。

1.申报条件

1)赛事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范围内;

2)申报对象拥有赛事策划主办权(非购买承办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一个赛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对同一单位或组织每年补助不超过两项;

3)办赛过程中,未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和安全事故。

2.申报材料

1)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应为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体育组织)关于同意举办赛事的批复;

3)赛事组织工作方案、赛事总结等材料;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媒体宣传及影响效果、经济效益等);

5)申报对象须于赛前30个工作日提交“四方案一机制”( 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医疗保障与应急救援方案,对赛事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熔断”机制)。

第二十条 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和赛车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俱乐部建设情况等,给予每赛季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代表国家、省、市、区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赛车职业体育俱乐部;

2.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获得联赛参赛资格,并须完成当年赛季全部职业联赛赛程并认定成绩。

3.同一俱乐部参与多个项目职业比赛并取得成绩,或参与同一项目国际、国内多个赛季比赛并取得成绩的,以最好成绩进行奖励并且不重复奖励。

(二)支持标准

1.足球项目:对参加国内足球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奖励分为晋级奖、成绩奖:

晋级中超联赛200万元;晋级中甲联赛70万元。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杯(世俱杯)、亚足联冠军联赛(亚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超联赛)冠军200万元、亚军120万元、季军80万元,中超联赛第4-6名50万元、7-8名40万元;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中甲联赛)冠军70万元、亚军60万元、季军50万元,第4-6名40万元、7-8名30万元。

2.篮球项目:对参加中国篮球联赛中(CBA、WCBA)完成当赛季全部比赛并获得季后赛资格的俱乐部按成绩给予奖励。中国篮球联赛冠军70万元、亚军50万元、季军30万元,第4-8名10万元。

3.排球、赛车项目:国际最高水平职业赛事冠军25万元、亚军20万元、季军15万元;国内最高水平职业赛事冠军15万元、亚军12万元、季军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介绍、财务管理制度等;

2.职业体育联赛基本情况介绍、赛事影响力介绍;

3.申报项目竞赛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费投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文旅场景打造。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非遗等新兴业态且经政府新评定的市级以上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文创集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等新场景,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文旅场景的申报主体;

2.获评市级以上文旅场景;

3.同一项目获奖奖励就高不叠加,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同一荣誉称号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二)申报材料

获评文件、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支持办会参展。

(一)支持办会办展。对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文旅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文旅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企业经审计的实际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申报条件

1)承办政府支持的各类文旅会展活动;

2)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助,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报;

6)营业性演出活动需将全部票房收入结算在青羊区。

2.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承办政府主导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含同意举办该活动的相关方案、批文批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报告、政府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性演出活动体现全部票房收入);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二)支持参会参展。由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文旅会展活动的企业,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总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前述二项补贴可叠加享受。

1.申报条件

由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文旅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

2.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支持数字文创产业发展。鼓励文旅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施文旅项目,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项目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施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经审定后项目中数字技术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申报条件

项目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施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佐证资料;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体现项目年销售额和项目数字技术投入成本,并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印证材料);

3.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年度营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持游戏产业发展。对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获得版号、正式上线且运营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自主开发游戏,单款产品年度收入超过1000 万元(含)的,按项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游戏产品仅可享受一次),单个项目最高享受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一)申报条件

游戏产品为自主开发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获得版号、正式上线运营且运营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并在青羊区结算项目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游戏版号审批信息;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年度审计报告(含申报项目年度收入)

3.游戏产品介绍、游戏界面图片等。

六、其他

1.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青羊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要件,申报时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时间”涉及具体时间截点的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3.本实施细则中以企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作为支持条件或奖励(补贴)计算依据的,以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基准。

4. 获得青羊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配合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相关检查。

5.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

6.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青文体旅〔2025〕X号)。原《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青发改〔2024〕117号)同步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区文体旅局发布的调整通知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需要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企业、老字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挂牌、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排名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科技服务
高新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更多项目版权登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855199550服务时间:8:30-12:00 14:00-18:00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9号金都科技园12楼
版权所有© 卧涛控股有限公司 皖ICP备13016955号-1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