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安徽省16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对象和补助资金管理解答,更多详情请参考下文,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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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部分,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统筹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按时下达资金,牵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绩效结果等提出对资金保留、压减或取消的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结果应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牵头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资金和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七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资金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一)粮食稳产保供。主要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补助等。
(二)科技强农。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特派员)、种业发展、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及新型农机推广应用、高素质农民培训等。
(三)补贴惠农。主要用于支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奖补、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等。
(四)产业富农。主要用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及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奖励等。
(五)农业生态保护。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畜牧业发展等。
(六)农业安全生产。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重点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证农产品管理、动物疫病防疫、农村金融创新试点等。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资金补助方式及使用要求,结合专项工作开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资金测算分配。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
资金分配结合项目情况适当向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倾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工作任务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不得超出工作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资金使用方案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资金使用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在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加强项目有序实施,防止“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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