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条件对象和奖补流程、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江露 / 2025-04-28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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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政〔2022〕9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

第四条   泸州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及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区县(园区)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区县(园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区县(园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符合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的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核算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核算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按照相关要求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四)核算周期内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

(五)对已申报享受省科技厅相同核算周期内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九条  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即核算周期内,按企业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和项目申报情况予以定额补助。

第四章  申报及受理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照当年发布年度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自行申报,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通知发出)。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十二条  审核汇总。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需进行审核,包括申报材料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以及是否列入失信名单,是否存在安全、环保等;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会签后将汇总表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三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和人才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提出拟补助建议、公示、报批。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联合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补助企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和人才局提出补助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予以执行。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区县园区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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