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盐城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修改意见的告示
江露 / 2020-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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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要求,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盐城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预案》质量,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欢迎您的关注和参与。截止日期2020年6月17日。

盐城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2.1.2 工作机构

2.2 应急组织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 工作机构职责

2.3 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

3.1.1 监测系统

3.1.2 监测要求

3.2 灾害分级

3.2.1 Ⅰ级灾情

3.2.2 Ⅱ级灾情

3.2.3 Ⅲ级灾情

3.2.4 IV级灾情

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4.3.2 II级响应

4.3.3 Ⅲ级响应

4.3.4 Ⅳ级响应

4.4 响应升级与降级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应急演练

6.6 应急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制订与解释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物灾害风险,及时恢复生产秩序,控制受灾损失,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以及邻市发生,将对盐城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暴发性、流行性、危害性大的病虫草鼠、外来入侵的检疫性的农业生物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工作服从整体工作,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监测、早防治”的原则,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出现灾害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成立盐城市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管农业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供销社等部门主要或主管领导组成。

2.1.2 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技术指导组、咨询组、宣传报道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救灾组、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担任。

技术指导组设在市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保站),组长由市植保站站长担任,成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植保站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咨询组设在市植保站,组长由市植保站主管站长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市植保站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宣传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保障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交通运输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组长由市交通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救灾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设立,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相关专家教授组成。

2.2 应急组织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地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防控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全市较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灾情,提出应急应对措施,部署启动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地防控工作进行督导,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2 工作机构职责

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起草上报材料、疫情快报、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负责对疫情发布、解除的口径及各类宣传材料把关,指导地方完成当地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统筹协调防控工作。

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具体技术指导,病情、虫情监测及信息发布,组织有关专家提供防控意见及现场指导;负责对拟公布或解除的疫情进行确认;负责整理、修订和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咨询组:负责解决农业生物灾害中相关的技术疑难问题以及提供相关气象形势分析。

宣传组:负责汇集、分析、审核地方上报的疫情,掌握防控工作进展及疫情解除信息,提出疫情发布意见;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专家讲座或访谈;负责收集汇总外界对有关疫情公布的反应,编印和发放科普宣传材料等。

保障组:负责为防控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负责向省财政厅等部门协调争取应急处置经费;负责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评估实施效果,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储备充足的药械、药剂及防护用具等农用物资;市商务局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应急处置所需的农用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成为救灾物资及一些不法商家哄抬物价。

交通运输组:负责在重大病虫害发生期间,调配农用物资运输车,病虫灾情指挥车,保障农用物资运输畅通无阻。民航部门要保障重大病虫害大面积发生时,能够随时起飞降落飞机进行农药飞防。

救灾组:负责救灾工作的协调、指挥;卫生部门负责对发生农药中毒的人员组织抢救;环保部门负责及时对施药现场的水源、空气、土壤等进行监测,避免人畜中毒;交通部门负责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专家组:负责搜集信息,研究分析我市生物灾害事件的危害现状和发展趋势,提供应急和处置的技术意见,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3 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

3.1.1 监测系统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完善测报站点,充分发挥乡镇、场圃农林水产技术人员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作用,提高监测覆盖率和准确率。

3.1.2 监测要求

各监测网点要做到规范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科学分析,及时上报本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办公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对发生在本辖区外的有可能对本地造成重大危害的生物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预测,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3.2 灾害分级

我市农业生物灾害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1 Ⅰ级灾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2)新传入我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或在我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对我市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危害的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3.2.2 Ⅱ级灾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1)新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对我市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事件;

(2)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小麦赤霉病、小麦锈病、玉米二点委夜蛾、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重大病虫以及一类水生动物疫病在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造成大面积严重经济损失,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生物灾害事件。

3.2.3 Ⅲ级灾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1)新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个县(市、区)发生,或在我市已有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其他未发生县(市、区),对新传入地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事件;

(2)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小麦赤霉病、小麦锈病、玉米二点委夜蛾、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重大病虫以及一类水生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发生,造成大面积较大经济损失,或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生物灾害事件。

3.2.4  IV级灾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

(1)在我市县(市、区)已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到新的地点,对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一定威胁的生物灾害事件;

(2)因水稻纹枯病、稻纵卷叶螟、小麦白粉病、小麦蚜虫、杨树其它类害虫等病虫以及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局部区域严重发生,造成局部范围内一定经济损失,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生物灾害事件。

3.3 预警发布

市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办公室接到有关农业生物灾害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根据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不同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报告给市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发布预警级别,同时传递给相关县区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可能造成损失数量和危害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级发布或由市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级后,由市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担任市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分管副市长请示市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县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市级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直接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各大新闻媒体、网络、通信、宣传车等形式进行通知或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生物灾害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生物灾害,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程度有限、扩散范围有限的生物灾害,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灾害发展。

未发生突发农业生物灾害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生物灾害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灾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指挥,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扩散升级,并迅速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I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防控工作并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灾情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及省农业农村厅,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关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市、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县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灾情控制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II级响应

发生II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防控工作并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关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市、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县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灾情控制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防控工作并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关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防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由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响应升级与降级

当农业生物灾害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已逐步消除减轻,不会进一步扩散加重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5 应急结束

农业生物灾害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专家组进行评估分析,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无风险后,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农业生物灾害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灾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主要原因分析、结论;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建议措施。后期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5.2  恢复生产

突发农业生物灾害扑灭控制后,根据灾情发生的特点,对生物灾害发生区域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农业生产。对因封锁、扑灭生物灾害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成立各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专家组,成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灾情鉴定、复核,提供防控决策与技术建议。市、县指挥部可组建应急防控队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各专业技术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生物灾情预报和防控能力。

6.2 资金保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应急防控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保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市应急防控物资由市指挥部统一调配。

6.4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应急防控技术措施的制定与指导。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基础设施、实验手段、通讯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能力。

6.5 应急演练

全市每年不定期组织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应积极组织本辖区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技能。

6.6 应急培训

市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主动预防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应急管理和防治队伍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懈怠、贻误工作、推卸责任的,要严肃处理。造成灾情扩散、酿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渎职、失职人员责任。

对在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  附则

8.1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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